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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四)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组织情况。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2007] 3号)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辖区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开展了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掌握了本辖区内重大事故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情况,并制定落实了相应的整改措施。对各生产经营单位上报或群众举报的涉及政府监管的隐患,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明确了责任部门,并检查督促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实。

  (五)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工作的情况。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订了在煤矿、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民爆器材、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通用航空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的政策法规;是否明确了打非责任,建立和完善了打非联合执法机制,并开展了切实有效的工作。

  (六)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落实情况。按照国务院116次常务会确定的12项治本之策,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是否认真执行了国务院及相关部门、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经济、科技和行政等政策措施,是否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了相关地方法规、经济政策等措施。

  (七)煤矿“两个攻坚战”进展情况。检查产煤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结合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推进煤矿瓦斯治理、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工作的情况,特别是依法关闭、规范整合、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情况。

  (八)非煤矿山、化工、道路交通等重点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情况。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辖区内组织开展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水上交通、消防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情况。

  三、督查方法及时间

  这次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采取先听各地汇报,然后检查各级政府、部门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过程中的各项基础工作,并对当地重点行业和领域的企业进行抽查,综合考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在本地区的开展情况。

  赴各地督查的具体时间由各督查小组另行通知。督查的结束时间为2007年7月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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