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开展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督查的通知
(苏安〔2007〕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抓好全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迎接国务院安委会对我省的督查,根据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2007] 3号)要求,省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定于2007年7月下旬开始对全省各市进行督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成立以副省长仇和为组长,省政府副秘书长韩庆华、省安监局局长徐郭平为副组长的督查组,下设五个督查分组:
第一组:由省公安厅负责同志牵头,省农机局、省安监局派员参加。督查地区:盐城、淮安、宿迁等三市。
第二组:由省交通厅负责同志牵头,省海洋与渔业局、江苏海事局、省安监局派员参加。督查地区:南通、扬州、泰州等三市。
第三组:由省建设厅负责同志牵头,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派员参加。督查地区:南京、常州、镇江等三市。
第四组:由省安监局负责同志牵头,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省消防局派员参加。督查地区:苏州和无锡市。
第五组:由江苏煤监局负责同志牵头,省监察厅、省安监局、省总工会派员参加。督查地区:徐州和连云港市。
二、督查内容
(一)安全生产“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在落实责任、建立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考核、资金投入、人员培训、安全防护等方面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情况。
(二)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检查各类生产经营单位是否认真依照省安委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安[2007] 3号)及当地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制订了具体工作方案,开展了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是否进行了整改;对一时不能整改的隐患是否制订了整改方案、落实了整改资金和期限、明确了责任人、制订并落实了监控及应急预案。
(三)已发生事故的处理情况。检查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辖区内发生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是否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依据法律法规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了责任追究,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是否落到了实处,是否深刻吸取了教训,认真进行了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