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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水上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三、及时发布水情,实施禁航和停业管制

  海事、港航部门和水文、气象部门要加强联系,要保证水上信息通讯渠道的畅通,确保水文、气象信息及时传递到位。水文、气象和防汛部门要及时发布水文、气象信息,对于陡涨陡退的恶劣水情,水文、防汛部门要适时补充发布预警信息,缩短发布周期。海事部门要通过GPS等通信手段将水文、气象信息及时发送到每一个船舶终端,根据水情对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影响程度,及时实施禁航管制。禁航期间,严禁船舶航行,严禁餐饮娱乐船舶营业,严禁趸船使用。

  四、开展专项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一)由海事部门牵头,水利部门配合,对运砂船、吸砂船开展一次专项整治,对全市的水上吸砂作业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禁止超装、超载。海事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加强对吸砂船作业的现场监管,对于影响航行安全的要予以查处,维护安全的航行、作业秩序。严厉打击砂船超载,对于超载砂船,如果系装载源头吸砂船配载导致,海事部门在查处的同时,要及时抄告水利部门,水利部门要对违规配载的吸砂船进行严肃查处,直至取缔经营权。

  (二)由海事部门牵头,旅游部门配合,对旅游船进行一次专项整治,重点清理租赁经营的旅游船。对于实施光船租赁的旅游船,若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不落实的,要责令停止营运直至取消其经营资质。

  (三)由市交委牵头,市建委等部门配合,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对我市桥梁进行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和风险评估的专项整治,完善安全警示标志,制定防撞措施,落实桥梁业主的整治责任。海事部门要按照交通部的要求,切实开展防船舶碰撞、防泄漏专项整治活动。加强现场监管,将重点航段、重点船舶的监管责任落实到人头,尤其要在重点桥区设立监督站点,加强对船舶通过桥区水域的监管和引导。

  (四)由市经委牵头,市交委、市安监局等部门配合,对造船行业进行一次专项整治,重点整治沙滩造船,从源头杜绝低质量船舶流入运输市场,消除船舶技术隐患。

  五、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处置险情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根据今年汛期特点,完善水上应急救援预案,要在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由交通、海事、水利、水文、气象、公安、消防、船公司等组成的水上应急搜救机构,落实应急装备和物资。各区县(自治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落实24小时防汛值班制度,确保应急处置能及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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