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水上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汛期水上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
(渝办发〔2007〕190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针对我市进入主汛期各地自然灾害增多、安全隐患突出的实际,市委、市政府近期先后发出了一系列加强防灾救灾、狠抓安全生产的通知,各地各部门深入扎实开展工作,较好地遏制了重特大事故的发生。但从6月下旬以来,嘉陵江江水陡涨,洪水造成沿江船舶、设施的地锚、锚链、钢缆多次发生断裂,重大险情不断,对船舶的安全航行、趸船和餐饮船的安全靠泊造成重大威胁,水上安全形势异常严峻。6月22日、7月4日发生两次运砂船沉没、漂移撞击桥梁的事故。国务委员华建敏、市委书记汪洋、市长王鸿举作出重要批示,要求采取措施,严防类似广东佛山事故的发生。为贯彻国务院领导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精神,保证全市安全度汛,有效预防重特大事故发生,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汛期水上安全工作紧急通知如下:

  一、落实汛期安全责任,务必严防死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针对当前我市汛期水上安全面临的严峻形势,亲自研究部署,立即制订安全度汛工作方案,组织交通、海事、港口、船公司和乡镇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域内的码头、渡口、桥区和客渡船、趸船、餐饮船等重点船舶安全状况进行一次拉网式的清理。

  对汛期水上易发生失控事故的重点船舶(趸船、餐饮船、客渡船等)、重点隐患部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必须建立“一对一”监控工作组,实行24小时监控,并与业主签订安全度汛责任书,严明各方责任,督促采取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做到严防死守,责任到人。各区县(自治县)、各有关部门要将责任落实情况建档、公示,接受监督。

  二、迅速排查锚泊设施,立即整治系泊隐患

  由交通部门牵头,海事、港口、安监、农业等部门参加,对沿江趸船、餐饮船和其他船舶的锚泊设施立即开展排查,立即采取保险措施。对存在锈蚀、破断等隐患和规格不满足安全系泊要求的地锚、钢缆、锚链等设施要立即督促业主更换或加固,确保锚泊设施能有效抵御洪峰的冲击,严防各类船舶脱锚失控,导致群死群伤恶性事故的发生。对排查情况,各地要进行登记造册,载明船名、地锚、锚链等安全状况以及采取的整治和监管措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此项工作,各地各部门必须在一周内完成,并实行责任倒查。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