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具有以市场为导向,将科技成果向规模生产转化的工程化研究验证环境和能力;
(六)具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形成良性循环的自我发展能力;
(七)具有良好的科研资产和较强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
(八)原则上采用公司法人形式;
(九)有健全的人才激励、知识产权管理等制度。
第八条 鼓励由相关领域的优势科研单位、高校、企业、社会投资机构联合申请建设工程中心。联合申请建设的工程中心拟为非公司法人形式的,可以其中的公司法人申报。鼓励跨地区、跨行业的建设形式,促进区域技术创新和产业发展。
第九条 工程中心的设立采取竞争择优的方式,原则上每个产业领域只设立一个工程中心。省发展改革委适时发布工程中心建设领域指南,明确工程中心建设重点方向和申报时限要求等事项。
第十条 拟申请工程中心的单位(以下简称“申报单位”)须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相关文件的要求,结合自身的优势和具体情况,提出工程中心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一),报相应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一条 主管部门应认真审查本部门(地区)所属单位提出的申请,择优将符合条件的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一式四份)及相关申报文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
第十二条 省发展改革委受理主管部门提出的申报文件后,组织专家对工程中心建设的意义与必要性、申报单位的条件、发展目标等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
第十三条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必要时可征求相关部门和地方的意见,对工程中心申请报告进行审核,经综合研究后择优批复。
第十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批准申请报告后,工程中心进入预备期,可暂以“山东省xx工程研究中心(筹)”的名义开展工作,实施工程中心申请报告中确定的各项任务。预备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第十五条 进入预备期的工程中心可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请资金补助。
第十六条 申请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补助的工程中心,须委托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或相当资质的工程设计机构)编制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二),报送相应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主管部门审查通过后,将工程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报送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有关评估咨询机构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进行评估或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必要时可征求有关部门或地方的意见,综合平衡后,批复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下达资金补助计划。
第十八条 省补助资金主要用于项目购置研究开发及工程化所需的仪器设备、建设产业化或工程化验证成套设备和试验装置、购置必要的技术、软件等。
第十九条 创新能力建设项目实施达到项目总体目标后,项目单位应及时做好项目验收准备工作,并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项目验收申请。项目主管部门对项目验收材料审查后报省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组织专家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第二十条 工程中心建设达到申请报告中设定的发展目标后,申报单位应编制总结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三),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主管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正式核定申请。
第二十一条 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主管部门报送的总结报告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正式核定为“山东省XX工程研究中心”并授牌。
第二十二条 对逾期不能完成工程中心目标的,主管部门应向省发展改革委提出报告,说明原因、拟采取的措施和计划完成日期。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中心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密切跟踪高技术发展趋势和市场需求,确定研究方向或承接研究开发任务,实行科研成果有偿转让和有偿服务,实现科研开发-工程化-市场的良性循环,不断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高市场竞争力。
第二十四条 工程中心应当实行开放、流动的用人机制,积极引进海外一流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到工程中心参加研究开发工作,吸收和接纳相关研究人员携带科技成果进行成果转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