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修订,新法规名称为: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修订)》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2月8日,实施日期:2012年4月1日)山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鲁发改高技〔2007〕553号)
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
为贯彻落实《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省份的决定》,加快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我委将在若干高技术领域有重点、有步骤地建设一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为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2号《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特制定《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二○○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附件1:
山东省工程研究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加快我省高技术产业发展和经济结构优化升级,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研成果加快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根据《
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管理办法》及有关政策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级工程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申报、审批、评价等管理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中心,是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建设创新型省份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战略需求,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产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指导、组织具有较强研究开发能力和综合实力的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等建设的研究开发实体。
工程中心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条 工程中心的宗旨是通过建立工程化研究、验证的设施和有利于技术创新、成果转化的机制,培育、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搭建产业与科研之间的“桥梁”,研究开发产业关键技术,加快科研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我省产业技术进步和核心竞争能力的提高。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根据我省经济、社会特别是高技术产业发展的需求,研究开发产业技术进步和结构调整急需的关键技术;
(二)以市场为导向,把握技术发展趋势,开展具有重要市场价值的科技成果的工程化和系统集成;
(三)通过市场机制实现技术转移和扩散,持续不断地为规模化生产提供成熟的先进技术、工艺及其技术产品和装备;
(四)通过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开展国际合作交流,促进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
(五)提供工程技术验证和咨询服务;
(六)为行业培养工程技术研究与管理的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制定并发布工程中心有关政策文件,组织工程中心的审核、评价等工作。各市发展改革委,省直有关部门,省属企业(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或所属单位工程中心的申报和管理,督促、协调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申报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建设工程中心的单位,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于我省重点发展的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新材料、新能源、先进制造、现代农业、海洋、先进环保和资源综合利用等高技术产业领域;
(二)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在工程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方面处于省内同行业领先水平;
(三)具有一批有待工程化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良好市场前景、处于国内领先水平的科技成果,具有省内一流水平的研究开发和技术集成能力;
(四)拥有实践经验丰富的工程研究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和较高水平的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工程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占工程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