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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2月26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日)废止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汕房金管[2007] 4号)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现将《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六月二十八日

汕头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支持城镇职工购买自住住房,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令[1996]2号)、《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银发〔1998〕190号)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向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的,定向用于在本市范围内购买自住住房的专项住房消费贷款。
  第三条 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与权利对等,先存后贷,贷款担保,按期归还的原则。
  第四条 汕头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为本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机构,负责审批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中心委托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负责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业务。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借款人为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共同借款人为与借款人共同申请同一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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