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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劳动保障局)是本市欠薪保障工作的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欠薪保障金的有关管理制度;
  (二)审核劳动者垫付欠薪的申请,决定垫付款项的发放;
  (三)向欠薪企业追偿已垫付的欠薪款项;
  (四)按照本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财务管理)
  欠薪保障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设立财政专户,专款专用。
  欠薪保障工作所需经费按规定列入市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 (监督)
  上海市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对欠薪保障费的征缴、欠薪保障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 征缴

  第九条 (征缴机构)
  市劳动保障局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欠薪保障费的征缴工作。
  第十条 (缴费主体)
  本市范围内的企业应当依照本规定,在市劳动保障局规定的缴费期限内缴纳欠薪保障费。
  领取营业执照的企业分支机构,应当单独缴纳欠薪保障费。
  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在成本中列支。
  第十一条 (缴费的标准和数额)
  企业、企业分支机构每年缴纳一次欠薪保障费。缴费的具体数额,为本市公布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
  第十二条 (缴费标准的调整与公布)
  根据欠薪保障金的收支情况,市劳动保障局应当适时提出调整缴费标准的建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对缴费标准进行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申请与垫付

  第十三条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无力或暂时无力支付欠薪,被欠薪的劳动者本人可以申请垫付欠薪:
  (一)企业因宣告破产、解散或者被撤销进入清算程序,且欠薪事实已由企业、企业清算组织确认,或者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二)企业因经营者隐匿、出走等原因已停止经营,且欠薪事实已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劳动争议处理机构查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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