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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9年9月25日)修正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
(第72号)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已经2007年3月26日市政府第13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韩正
二○○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
(2007年6月2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2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了帮助劳动者解决因企业欠薪引起的临时性生活困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和《上海市促进就业若干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定义)
  本规定所称的欠薪,是指企业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以及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支付而未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市范围内企业缴纳欠薪保障费,以及劳动者因企业欠薪而申请先行垫付的,适用本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的,不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欠薪保障的原则)
  欠薪保障实行社会共济、应急帮助和有限垫付的原则,鼓励劳动者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薪,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五条 (资金来源)
  本市设立欠薪保障金。欠薪保障金的来源包括:
  (一)企业缴纳的欠薪保障费及其利息收入;
  (二)垫付欠薪款项的追偿所得;
  (三)财政补贴;
  (四)其他收入。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六条 (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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