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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政府督办室、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监察厅、省统计局。

  七、加强节能减排管理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强有力的节能减排领导协调机制。省政府成立节能减排领导小组(含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一个机构、两块牌子),主要任务是,部署节能减排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负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和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工作,其中,有关减排方面的工作由省环保局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组织领导。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

  (二)建立政府节能减排工作问责制。抓紧制订具体的评价考核实施办法。将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地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同时要将工作开展进展情况和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各级负责人政绩考核重要内容,节奖超罚。

  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国资委、省人事厅、省政府目标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监察厅。

  (三)加大节能减排资金投入和落实好税收政策。加大财政资金对节能减排项目的投入力度。建立政府引导、企业为主和社会参与的节能减排投入机制,各部门、各地区要通过整合现有资金,努力调整支出结构,在现有专项资金中尽量向节能减排资金倾斜。国家和省财政安排的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重点用于支持10大重点节能工程、高效节能产品、节能新技术推广、节能管理能力建设、政府机关节能及污染减排监管体系建设等。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减排项目,鼓励金融机构增加对节能减排的信贷支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谁受益”的原则,强化企业开展污染治理、生态修复和环境保护。鼓励和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及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认真落实好节能减排和环保产品(设备、技术)目录及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环保局、省建设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四)加强节能环保管理能力建设。建立健全节能监管监察体制,加快建立地方各级节能减排监察中心,建立健全国家监察、地方监管、单位负责的污染减排监管体制。加强节能监察、节能技术服务中心及环境监测站、环保监察机构、城市排水监测站的条件建设。加强节能减排统计能力建设,充实统计力量,适当加大投入。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在节能减排工作中的作用。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科技厅、省统计局、省财政厅、省环保局。

  (五)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积极稳妥推进资源有偿使用和环境保护价格改革。推进煤炭价格市场化改革,理顺煤炭价格成本构成机制。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成品油价格改革和天然气价格调整。加强和改进电价管理,完善电力峰谷分时电价办法,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合理调整各类用水价格,加快推行阶梯式水价。提高污水、垃圾处理收费标准,推行污水处理费最低征收标准。进一步加大财政基本建设投资向节能环保项目的倾斜力度。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进和完善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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