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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省委农办、省畜牧食品局。

  (三)抓好水资源节约和水污染治理工程。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严格实施用水总量控制和定额管理制度,对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实施累进加价制。抓好城市节水工作,强制性推广使用节水设备和器具,实施中水回用。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试点,抓好节水型农业示范区、节水型企业、节水型城市建设,积极扶持节水服务性中介机构和节水产品生产企业发展。发展节水型农业、工业和服务业,严格限制超采、滥采地下水。加快污水处理厂的管网和配套设施建设。加大对“三江一湖”(岷江、沱江、嘉陵江流域和邛海)和32条重点小流域水污染综合防治力度。加强饮用水源保护和备用水源建设,坚持取缔和搬迁影响饮用水源的污染源。加快农村集中式水源地的划定工作,加强规模化养殖场的粪污处理及综合利用,建立农村面源污染监测体系,严格控制农村面源污染。全面推进城镇污水处理与回用工程建设,从根本上扭转城市水环境恶化趋势。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和监督。对列入国家重点环境监控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情况及污染物排放信息实行向环保、建设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季报制度,限期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环保和建设部门联网。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各级人民政府对重点流域内的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水利厅、省建设厅、省环保局、省委农办、省农业厅、省畜牧食品局。

  (四)加强燃煤电厂及二氧化硫治理。在关停现有燃煤小火电机组的同时,其他电厂全部完善建设脱硫装置并运转正常。新建燃煤电厂必须根据排放标准同步安装脱硫装置,30万千瓦以下机组必须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增大洗精煤比例。加强烟气脱硫设施运行监管,燃煤电厂必须安置在线自动监控装置,建立脱硫设施运行台帐。

  责任单位: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局、成都电监办、省物价局。

  (五)严格建筑节能管理。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宅和公共建筑,对新建住宅和公共建筑严格实施节能50%的设计标准,到2010年全省大城市既有建筑要完成节能改造面积25%、中等城市15%、小城镇10%的目标。加快建立建筑节能自保温体系,到2010年新建建筑新型墙体材料使用率达65%。

  责任单位:省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统计局。

  (六)强化交通运输节能减排管理。积极推进节能型综合交通运输体系建设,加快发展铁路和内河运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和轨道交通,加快淘汰老旧铁路机车、汽车、船舶,鼓励使用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和替代燃料,调整运输结构,做好综合运输枢纽规划建设。控制高耗能、高污染机动车发展,严格执行乘用车、轻型商用车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建立汽车产品燃料消耗量申报和公示制度。严格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老旧汽车报废更新。推进替代能源汽车产业化。推广智能化数字交通管理技术,提升运输一体化水平。

  责任单位:省交通厅、成铁局、四川航空公司、省公安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省环保局 、省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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