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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川省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

  一、进一步明确节能减排的目标任务和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我省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是:万元地区生产总值能耗由2005年的 1.53吨标准煤下降到2010年的 1.22吨标准煤,降低20%;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由2005年的286立方米降低到2010年的200立方米以下,降低30%;二氧化硫排放量由2005年的129.9万吨下降到2010年的114.4万吨,削减11.9%;化学需氧量排放量由2005年的78.3万吨下降到2010年的74.4万吨,削减5%;氨氮排放量由2005年的6.65万吨下降到2010年的到6.2万吨,削减6.6%;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力争达到70%、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5%、工业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提高到60%以上。

  (二)总体要求。以“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四川”为目标,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把节能减排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目标和调整经济结构、转变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控制增量、调整存量,依靠科技、加大投入。健全法制、完善政策,落实责任、强化监管,加强宣传、提高意识,突出重点、强力推进,做好节能降耗和污染减排工作,确保实现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

  (一)控制高耗能、高污染行业的增长。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严把土地、信贷两个闸门和节能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执行国家控制的钢铁、铁合金、焦化、电石、铜冶炼、汽车等13个行业准入条件,严格执行限制用地、禁止用地项目目录和国务院关于调整各类打捆贷款的规定。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开工项目报告制度。严格执行新开工项目管理的部门联动机制,把好准入关。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项目核准程序,严格执行项目开工建设“六项必要条件”(必须符合产业政策和市场准入标准、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程序、用地预审、环境影响评价审批、节能评估审查以及信贷、安全和城市规划等规定和要求)。对超过总量指标、重点项目未达到目标责任书要求和落后产能淘汰未完成的地区,采取“区域限批”措施。省级有关部门每年向社会公告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名单和各地执行情况。建立落后产能退出机制,有条件的地方要安排资金支持淘汰落后产能,省财政通过增加转移支付,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和奖励。落实限制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出口的各项政策。加大差别电价实施力度,提高高耗能、高污染产品差别电价标准。清理在电价、地价、税费等方面的优惠政策。

  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环保局、省统计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二)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1火电:四川电网“十一五”计划关停小火电机组135.75万千瓦。

  2水泥:按照省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快我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意见》(川府函〔2004〕283号)的要求和“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的方针发展新型干法水泥、逐步淘汰立窑等落后的水泥生产能力。加快全省水泥工业结构调整步伐。到2010年,新型干法水泥占全部水泥产能的比重超过50%,淘汰落后产能1250万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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