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财政扶持政策。进一步加大对工业园区建设发展的政府投入,各市(州)和县(市、区)工业园区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的使用,除征地拆迁补偿和土地开发支出等用途外,可部分用于工业园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其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也可视情况用于工业园区建设。环保专项资金要向工业园区倾斜。
各市(州)和县(市、区)根据工业园区建设情况和财力状况,可安排一定财政资金用于支持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主要用于引进大项目、基础设施建设、技改贴息等。自2007年起从省级工业发展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工业园区发展,主要用于引导物流中心、技术研发中心、信息平台、专业市场等公共服务平台的建设。
对商业化引资项目,根据实际引进项目的类型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当地政府作为委托方可支付招商引资代理人一定数额的佣金。
(三)用地保障政策。农用地转用年度指标应向工业园区倾斜,优先用于重点工业园区的建设和发展。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与省优势产业规划的重大工业项目的新建、改建、扩建等确需调整土地规划的,依法予以调整,所需耕地占用指标在市(州)范围内调剂解决,特殊情况可以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
根据工业园区长远发展的需要,对已达到审核面积的现有工业园区,可依法按程序争取扩大园区。
企业可采用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降低企业一次性投入成本。
对实际投资规模和实际投资强度达到一定标准的项目,各地人民政府可给予适当鼓励。建立低效用地退出机制。对土地利用效率低、经济效益差的企业,应督促其提高土地投资强度,提高用地效率。达不到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及企业应退出工业园区。工业园区内工业用地用途不得改变。
(四)产业转移政策。支持通过“飞地工业”等多种途径有序推进省内区域间的产业转移。妥善处理好产业输出地和产业接收地的利益关系,对迁入企业所缴纳税收(正税收入)地方政府留成部分,从纳税年度起按两地协商的比例分成。
对因产业结构调整,“退二进三”(指城区的二产企业向郊区转移,利用城区资源发展第三产业)搬迁入园的工业企业,其原有用地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由政府依法收回土地并按规定处置,所形成的政府土地收益可部分用于支持搬迁企业发展和工业园区建设。
(五)融资措施。各级人民政府要推进金融机构与工业园区企业建立协调沟通机制,改善工业园区融资环境,建立工业园区担保体系和机制,支持有条件的企业自愿相互担保融资,鼓励发展风险投资,建设公共融资平台,积极解决企业融资难问题。强化对工业园区企业的融资业务培训和辅导,引导企业运用多种信用工具和多渠道融资方式建设多渠道、多层次的工业园区融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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