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38个开发区要优化产业结构,突出产业特色,大力提高产业集聚水平。积极承接产业梯度转移,促进一批综合效益好、对区域经济带动性强的大型产业项目落地;优先安排科技型企业和市场综合竞争能力较强的企业入园,带动关联企业或配套企业向工业园区集中,推动工业园区向特色园区、专业化园区和科技园区发展。通过建设“区中园”、“园中园”等多种形式搞好配套衔接,避免重复建设。
不断提高省级以上开发区的集约发展水平和投入产出效益。盘活存量工业用地,鼓励建设标准厂房,严格控制园区内绿化面积,园区内安排的净工业用地不得小于园区总面积的65%。开发区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园区建筑系数不得低于30%,工业项目容积率不得低于园区规划标准。不断提高投资强度和产出效益,重点开发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0.15万元(每亩100万元),国家级开发区的投资强度不低于每平方米0.225万元(每亩150万元)。开发区产出效益的基本标准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产业另行确定。
(三)推进省级以下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整合发展。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条件围绕城镇产业结构调整和城镇化发展目标组建一批具有一定规模、上档次的特色工业集中发展区,并以工业集中发展区为依托,按照专业化分工和协作原则推动中小企业集聚发展,形成特色产业集群,努力走出一条工业集聚发展的新路子。
鼓励和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进入工业集中发展区集聚发展,提高农产品精深加工度和附加值。
加大对现有工业集中发展区的改造和整合力度,按照城镇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加强分类指导,一个县(市、区)原则上只规划建设一个工业集中发展区。对原有区位偏、基础差、投资强度低的市(州)及以下工业集中发展区、工业点,逐步将其整合到市(州)工业集中发展区,作为配套区予以规范发展。
对扩大县级经济管理权限试点县的工业集中发展区,在项目核准备案、资源配置、要素保障等方面予以倾斜和支持。
(四)整合零散工业用地。对原有分散零星的工业用地,各市(州)、县(市、区)应根据新型工业化和新型城镇化发展的需要,通过调整城市规划功能分区,优化土地利用结构,鼓励和引导其向工业园区集中。今后新上工业项目,原则上要求进入工业园区。已在工业园区外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尚未建设的工业项目,应引导其将土地调整到工业园区内进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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