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的通知
(大政办发[2007]90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四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用工管理的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境内劳务派遣行为,加大对违法用工行为的处罚力度,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现就境内劳务派遣(以下简称劳务派遣)用工管理规定如下:
一、严格规范劳务派遣行为
(一)劳务派遣是指用人单位将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到用工单位从事生产劳动的行为。
(二)劳务派遣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三)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在校学生向用工单位派遣从事实习活动。
二、依法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四)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必须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明确劳务派遣的工作内容、工种(岗位)、人员数量、劳动条件、技能等级要求、劳动安全卫生、派遣期限、劳务费用(含支付被派遣劳动者工资、劳务派遣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福利待遇费用及相关劳务管理服务费)收取标准与结算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等事项,并附被派遣劳动者人员名单或变化人员名单。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应在劳务派遣协议中载明。
(五)用工单位应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签订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三、依法订立书面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