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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

  四、加强对市场和节能建筑工程质量监管。节能工程所使用的各种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必须具备工程使用条件。新材料、新设备、新产品生产厂家在生产合格产品基础上,必须提供可供工程利用的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地方标准的设计依据、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和验收资料方可推广使用。建设单位和各方参建主体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规程等进行工程技术管理,并依法实行竣工验收备案。施工单位要适应形势发展进行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采取与技术厂家联合或购买专利、嫁接研发等方式,尽快掌握目前节能市场的主要技术及节能方式。要在职工中开展节能技术的学习培训活动,学会使用各种新型节能材料,掌握新型节能技术,改变施工企业不懂外保温技术、不会施工操作的局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施工企业掌握运用建筑节能新技术的情况进行必要的考核。
  五、加大节能技术和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力度。要大力推广各种新型建筑节能技术,加快太阳能、浅层地能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全面推进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各地区要加大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的应用力度,组织好国家和自治区可再生能源示范项目的实施。加快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的速度,采取循序渐进的方法确保“十一五”期间我区太阳能、浅层地能应用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到30%的目标。自治区建设厅抓紧制定可再生能源相关标准和规范。
  六、积极倡导并推动建筑节能向绿色建筑发展。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鼓励开发建设单位建造适合本地区地域特点的优秀节能工程或绿色建筑工程,鼓励建筑师积极应用新的设计理念,创造在建筑物全生命周期里节约能源和资源的、与当地社会历史和环境相协调的绿色建筑设计。今后,工程质量评优要增加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的有关要求,在全区设立绿色建筑和优秀节能工程奖,以此带动建筑领域的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要积极开展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学术研究,创造活跃的学术氛围。
  七、积极开展建筑节能服务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因势利导,积极扶持新型绿色、节能、环保建筑材料(产品)的生产,不断扩大新型建筑材料的应用范围,推动新型建筑节能材料的产业化发展。将新技术应用当中的技术评审、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检测、节能建筑和绿色建筑标准、规范的研究论证及节能建筑的达标认定、能耗标识等技术服务工作,交由有条件的科研院所、相关协会、学会承担,实行市场化服务。要逐步推行能源合同管理,实行能效标识制度,发展建筑节能服务公司。要加强对建筑节能服务机构的管理,制定相关管理办法,规范其行为,保证服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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