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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34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34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7〕64号 2007年6月7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关于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师范生免费教育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办发〔2007〕34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教育部直属师范大学实施师范生免费教育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认真贯彻落实《实施办法》,加强领导,密切配合,精心组织,扎实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二、切实做好免费师范生协议签订工作。免费师范生协议签订程序为:录取院校根据网上录取情况,将被录取学生的协议书文本寄至自治区教育厅;自治区教育厅签署意见后,将协议书寄回录取院校;录取院校将协议书连同录取通知书一并寄给学生本人签署意见;开学时,由学生携带协议书、录取通知书到录取院校报到。为做好免费师范生协议签订工作,自治区教育厅要及时了解免费师范生录取信息,主动与录取院校取得联系,避免协议交换过程中出现失误,并及时将免费师范生录取信息反馈各盟市。盟市、旗县教育部门要主动与免费师范生取得联系,督促他们及时签订协议,提醒他们务必持协议书到录取院校报到。
  三、提前准备,做好免费师范生回生源所在地中小学任教工作。各盟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要统筹规划,做好接收免费师范毕业生的各项工作。教育部门负责组织用人学校与毕业生在需求岗位范围内双向选择,切实为每一位毕业生落实任教学校。免费师范生可优先安排在有空编的中小学,没有空编的中小学如确需安排免费师范生,可按机构编制程序从本级有空编的中小学中调剂编制,也可用自然减员编制指标或采用“先进后出”的办法安排,必要时自治区可设立专项周转编制,确保每一位到中小学任教的免费师范生都有编有岗。同时,要做好免费师范生工资津贴发放、社保待遇落实等工作。
  四、各盟市教育部门要建立免费师范生诚信档案,加强免费师范生毕业后回生源所在地任教的履约管理。免费师范生未按协议从事中小学教育工作的,盟市教育部门要按规定追缴学生已享受的免费教育费用和违约金。确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协议的,由盟市教育部门报经自治区教育厅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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