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二)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科技行政部门;
(三)高等学校;
(四)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单位。
第十七条 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推荐:
(一)对知识产权有争议的;
(二)对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
第十八条 未直接参与科学实验、技术开发的人员不能作为候选项目的完成人申报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第十九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推荐、评审等活动,采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进行管理。
第二十条 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根据不同奖种评审需要,分别组成若干专家组和评审委员会,对候选人、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初评和复评。
第二十一条 奖励委员会对各评审委员会推荐的候选人、候选组织和候选项目进行评审。
第二十二条 奖励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的推荐获奖人员和项目,应当在自治区级媒体上进行30天的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席签署并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和奖金。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励证书。
第二十四条 获得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的人员,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授予自治区劳动模范或者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
第二十五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奖金每人100万元;自然科学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奖金一等奖10万元/项,二等奖5万元/项,三等奖2万元/项;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奖金每人8万元。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二十六条 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人员或者项目,自治区人民政府发给与国家颁发的同等数额的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