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自然科学奖奖励在知识创新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具有重大科学价值,并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的成果。
第十条 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在技术创新中取得了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下列成果:
(一)研究与开发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
(二)开发出具有较强技术关联性和产业带动性集成创新的;
(三)在引进技术、技术改造等方面经消化吸收取得再创新的;
(四)在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或者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重大创新的。
第十一条 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授予在知识创新中,进行了科学探索,发表了重要的论文、论著,得到国内外同行公认;或者在技术创新中,获得了多项发明等自主创新成果,并取得了明显经济、社会效益的中青年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十二条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在自治区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自治区科学技术事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2年奖励1次,不分等级。
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3名,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每次奖励人数不超过10名,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每次奖励数量不超过5个。
第十四条 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每年奖励1次,分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奖励项目数分别不超过20项和120项。
自然科学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3人;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获奖项目每项奖励人数不超过9人,二等奖不超过7人,三等奖不超过5人。
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奖项目中技术开发项目应占其获奖项目总数的70%以上。
第十五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科学技术特别贡献奖候选人:
(一)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高等学校。
第十六条 下列组织可以推荐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项目、中青年科学技术创新奖候选人和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候选人或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