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所在领导班子成员发生或直接管辖的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的;
(二)因监管不力,一年内所属单位工作人员出现三人次以上违法、违纪行为,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三)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或政风、行风评议结果居不满意等次的;
(四)弄虚作假,虚报瞒报,骗取荣誉或逃避责任的;
(五)私设“小金库”,截留、滞留、挤占、挪用国债、救灾、扶贫、教育等专项资金的。
第十条 行政问责对象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市人民政府认为应当问责的,依照本办法问责。
第三章 问责程序与方式
第十一条 问责信息来源:
(一)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署名的举报和申诉;
(二)上级领导机关的指示、批示;
(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四)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提出的问责建议;
(五)司法机关、仲裁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六)监察、审计、信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法制、政府督查等机关提出的问责建议;
(七)新闻媒体曝光的材料;
(八)有关工作考核结果;
(九)其他问责信息来源。
第十二条 问责方式:
(一)限期整改;
(二)责令在市政府会议上作出书面检查;
(三)在全市范围内通报批评或责令在市级媒体上公开道歉;
(四)诫勉或效能告诫;
(五)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六)责令停职检查;
(七)责令辞职;
(八)建议免职。
问责方式可以单处或者并处。采用前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方式问责的,按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问责程序由市长决定启动。根据有关信息来源,行政问责对象可能存在有应当问责情形的,市长(可委托副市长,下同)可根据问责情形及监督机关归口职责,责成市监察、审计、信访、行政服务中心、政府法制、政府督查等机关(下称问责调查机关)等进行调查核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