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巢湖市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的通知
(巢政〔200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巢湖市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二月二日
巢湖市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组织和实施民用装备国防动员,加强和规范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民用运力国防动员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军民通用装备的征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军民通用装备,是指与民兵和军队有关装备相同或相近,平时用于民兵军事训练、战时可被征用并能为战争服务的民用设备。包括铁路、公路、航运等大型载重车辆、工程机械、民用船舶、道桥抢修设备,钢铁、木材、水泥等建材,供电、供气、供水、供油设备及维修器械,电子、通信、医疗救护设备及维护器械等。本办法所称平时特殊情况,是指发生危及国家安全的突发性事件。
第三条 在战时及平时特殊情况下,国家有权依法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所拥有或管理的军民通用装备,进行统一组织和调用。
第四条 一切拥有或者管理军民通用装备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国防动员义务。因履行军民通用装备国防动员义务而遭受直接财产损失的,依法享有获得补偿的权利。
第五条 市国防动员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市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工作。
市、县区国防动员管理机构负责并具体实施辖区内民兵专业技术分队军民通用装备征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