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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巢湖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巢政〔2007〕1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市开发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省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的通知》(皖政〔2004〕9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调整国土资源系统干部管理体制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国土资源厅组通字〔2004〕57号文件规定办理,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

  二、调整市、区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一)将居巢区国土资源局改为市国土资源局居巢区分局,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其机构、编制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居巢区人民政府管理。
  (二)撤销巢湖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土地局和半汤国土管理所,设立市国土资源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保留副县级建制),为市国土资源局派出机构,负责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原半汤国土所及由含山县清溪镇划入居巢区半汤办事处的汤卞山行政村和6个村民组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三)撤销市国土资源局下属直属分局及卧牛、城南、环城、朝阳、城北5个国土管理所,设立市国土资源局直属一分局、二分局,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分别负责卧牛、天河和凤凰山、亚父街道办事处区域内的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

  三、调整乡镇国土资源管理体制
  乡镇综合改革后设立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作为县区国土资源局(分局)派出机构,实行财政全额供给,依法履行辖区内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等行政管理职能。
  按照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根据省编办《关于乡镇土地管理体制调整有关问题的通知》(皖编办〔2003〕98号)规定核定乡镇国土资源所人员编制。所需工作人员从原乡镇土地管理所在编在岗人员中通过竞争上岗,择优录用。体制改革中富余人员与乡镇其他富余人员一道实行分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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