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对不执行环境影响评价、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不正常运转污染治理设施、不能稳定达标或超量排污甚至偷排污染物以及造成环境污染事故、生态破坏严重等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加大对省级开发区、工业园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和重点排污企业的环境监管力度,提高监测频率,实行严格的现场监察,对达不到环境要求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环境违法案件,要挂牌督办和限期整改。切实加强联合执法力度,认真落实环境犯罪案件移送制度,配合司法机关办理各类环境案件。进一步完善行政执法程序,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追究制,加强对环境执法活动的行政监察。
(十五)完善环保管理体制。各县区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监督下一级人民政府的环保工作,并建立相应的环保监管机制。各类开发区及工业园区的环保工作要实行环保部门统一监管。各级政府要加强环保队伍机构建设,落实职能和人员编制,乡镇、街道要配备专兼职环保员,重点排污企业要确定专人具体负责环保工作。企事业单位要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要求负责解决自身存在的环境问题。
(十六)加大环境保护的投入。各县区政府要将环境保护纳入本级财政支出的重点并逐年增加,保证环保投入增长幅度高于经济增长幅度,到2010年,环保投资指数要达到1.7%以上。加大排污费的征收力度,严格实施“收支两条线”管理。市环境保护专项资金30%以上用于环保能力建设、区域性环境污染监控和事故预警系统建设,其余部分用于污染防治。严格执行国家定员定额标准,认真落实和解决好环保监察、监测人员的财政供给问题,确保环保行政管理、监察、监测、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宣教等行政和事业经费支出,努力增加污染防治、生态保护、环保试点示范和监管能力建设等方面的投入。积极争取国家在政策、项目上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环保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积极引进国内外环境保护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加快环保高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运用市场机制推进污染治理,全面实施城市污水、生活垃圾、医疗废物处理收费制度。对污染处理设施建设运营的用地、用电、设备折旧和“三废”综合利用等实行扶持政策,给予税收优惠。
(十七)加强环保队伍和能力建设。健全环境监察、监测和应急体系,强化培训,提高素质,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懂业务、会管理的环保队伍。县级环保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市环保部门的意见。按照政府机构改革与事业单位改革的总体思路和要求,研究解决环境执法人员纳入公务员序列管理问题。要加大标准化建设力度,到2008年,市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要求的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能力,县级环境监测站要达到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监测站建设标准(试行)》的基本要求;建立主要流域市界断面、重要饮用水源地和重要水域水质自动监测站;有条件的县实现空气质量自动监测;2008年底前,市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一级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完成三级以上标准化建设达标验收,并配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建立环境事故应急监控和重大环境突发事件预警体系。2009年底前,完成市县环境信息标准化建设;建成市环境监测、监控预警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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