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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巢政〔2007〕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中央、省属驻巢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决定的实施意见》(皖政〔2006〕71号)精神,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结合巢湖实际,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性

  (一)我市环境保护面临的形势。“十五”期间,我市环境保护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在经济快速增长的情况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加剧的趋势得到减缓,部分地区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是,全市环境形势依然相当严峻,工业企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城市基础环境设施建设滞后,农村面源污染没有得到根本控制,生态环境保护建设任务繁重,环境监管能力仍然较弱,环境保护面临的压力很大。

  (二)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是坚持执政为民、提高执政能力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有力保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把环境保护摆到与经济社会发展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实现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统筹协调发展,努力实现经济快速增长、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环境质量明显改善,让人民群众喝上干净的水、呼吸清洁的空气、吃上放心的食物,在良好的环境中生产生活。

  二、明确环境保护工作的目标任务

  (三)目标任务。到2010年,实现“6321”环境保护目标。即六个达标:市、县集中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全面达标,城镇空气质量稳定达到二级标准,巢湖流域主要入湖河流水质达到规定标准,长江巢湖段皖苏省界断面、裕溪河口断面水质达到Ⅲ类标准,城市交通和区域声环境按功能区全面达标,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建设全面达标。三个有效:污染物排放总量得到有效削减,危险废物得到有效处理,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得到有效遏制。两个改善:环境质量和生态状况分别得到改善。一个安全:确保全市环境安全。具体环境指标是:到2010年,主要污染物化学需氧量排放总量削减8.1%,控制在3.25万吨,二氧化硫排放量控制在2.70万吨,巢湖流域氨氮排放总量削减5%,控制在2722吨,城市污水处理率达到80%,各县城污水处理率达到50%以上,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60%以上,重点污染源废水、废气排放达标率均达到95%,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达到50%以上,市污水再生利用率达到20%以上,生态村建设年度完成率达到2%以上,规模化畜禽养殖企业畜禽粪便和污水全面达到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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