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提高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7年,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按安徽省农村中小学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拨款标准(小学每生每学年10元、初中每生每学年15元)增加对农村中小学校公用经费补助,所需资金按免杂费资金分担办法分担。各级财政原来预算内安排的农村、城市中小学公用经费要继续保留,在原有投入不减少的基础上,结合财力适当增加中小学公用经费拨款。
市区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义务教育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市、居巢区和巢湖经济开发区财政解决,并积极争取省财政补助。
(三)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根据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在校生人数和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测定各县(区)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省级按照5:5比例共同承担。各县(区)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超过中央和省级安排部分由各地自行承担。
统筹安排中央和省级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各县、区要从本地实际出发,根据校舍维修改造规划和资金需求,合理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政策性贷款,从2007年起,用两年的时间完成全市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改造任务。贷款利息由项目县、区偿还,贷款本金从2008年起,在分配给各县、区的省级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中抵扣。对2005年底农村中小学D级危房集中改造完成以后形成的危房,纳入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解决。
(四)巩固和完善中小学教师工资保障机制。中央继续按照现行体制,对中小学教师工资经费给予支持。省级财政继续加大对财力薄弱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确保中小学教师工资按照国家标准按时足额发放。对一些学校以往通过收费方式解决教职工符合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津补贴,由各县、区政府另行解决。
三、实施步骤
我市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从2007年春季学期起,分年度逐步实施。
(一)2007年,全市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全部免除学杂费,由各级财政按规定对学校补助公用经费。
(二)2008年,进一步提高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生均公用经费达到中央核定的我省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地方承担的提高标准部分,具体分担办法将根据省政府规定另行制定。
(三)2009年,对于我市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低于中央规定基准定额的部分,将按照国发〔2005〕43号文件要求当年安排到位50%,所需资金按以下办法进行分担:农村义务教育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6:4比例负担,地方承担部分的分担比例将根据省政府规定执行;市区义务教育所需资金,按现行财政体制和义务教育经费供给渠道分别由市、居巢区和巢湖经济开发区财政解决,并积极争取省财政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