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化政策扶持,为农业产业化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10、加大财政扶持力度。各级政府要建立稳定的财政扶持农业产业化的投入机制,都要安排一定的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并随着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市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龙头企业重点项目、安全农产品基地建设、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扶持,新认定国家和省级龙头企业以及争创省级以上品牌农产品的奖励等。要建立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严格管理,规范运作,跟踪监控,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1、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认真落实国家八部委制定的《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农经发〔2000〕8号)和省政府《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等文件中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国家和省出台的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12、加强金融信贷服务。各级政府要积极构建银企对接平台,适时召开由农业有关部门、金融部门和龙头企业参加的对接会,开展银企交流,加强银农、银企合作,改善金融服务。国有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和农村信用社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信贷规模上给予倾斜,要安排一定比例的信贷资金,专项支持龙头企业。要完善农业产业化信用担保体系,信用担保机构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要适当降低对龙头企业的担保门槛,放宽对净资产比例的要求。
13、吸引市外资本投入。凡市外资金来我市投资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立农业产业化生产基地,要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银行贷款、财政资金扶持、良种供应、技术服务、产销对接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达到市级龙头企业基本条件的,优先增补为市级龙头企业;对投资规模较大、带动能力较强的利用市外资金的重大项目,优先安排市农业产业化扶持资金。
14、实行水、电、土地使用和农产品运输优惠政策。对市级以上龙头企业生产用水,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定年度用水计划内减半征收水资源费;种植业、养殖业基地用水,暂时免征水资源费。供电部门要实行城乡同类用电同价政策,龙头企业生产用电符合有关规定的,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对龙头企业发展和建设所需用地视同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编制年度用地计划时予以优先安排,耕地开垦费按法定标准低限交纳。交通部门要执行“绿色通道”的政策,按有关规定对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免征通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