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对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重庆设立直销业务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的复函
(渝商委函〔2006〕237号)
江苏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你委《关于商请对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直销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方案给予确认的函》收悉。根据《
直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3号)及《
商务部关于答复涉及直销业有关问题的函》(商资函[2005]9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
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拟在重庆设立直销业务分支机构及服务网点函复如下:
一、同意江苏隆力奇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按照《
直销管理条例》第
十条第一款要求,在重庆设立负责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直销业务的分支机构,请该司在获得商务部直销经营许可证后,依法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