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妥善处理商品配送中的有关问题,逐步提高商品配送率
(五)分类处理商品配送中的有关问题。对于商品配送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要在摸清情况的基础上,区别情况,分类处理。不得以路程远、配送商品价格高等种种理由,降低商品配送率。
(六)建立和完善龙头企业自有配送体系。对于龙头企业设施设备不足的,要想办法添置;对龙头企业在试点区县范围内尚没有配送体系的,要积极规划,抓紧建设自有的商品配送体系,对没有乡镇超市或配送能力不足和辐射半径不够的,要尽快建设区域性配送中心和配送结点,确保从县城到乡镇,乡镇再向村社层层配送的实现。
(七)组织好适销对路的商品进行配送。要对农村市场消费结构、消费习惯和能力进行分析,调整配送商品结构,尽可能组织质优价廉、适合农村消费的商品,不能简单将城市超市复制到农村。各龙头企业要加强配送商品的价格管理,不能因为商品的配送,导致商品零售价格增加,变相增加农民消费负担。
(八)逐步提高商品配送比例。由于2005年是试点工作的第一年,对商品配送率的要求最低为40%,各试点龙头企业要从逐步做大市场,农家店销售的商品更具有可靠性、安全性角度出发,逐步提高配送比例。
三、加强对龙头企业的监管和农家店铺的后续管理
(九)加强对试点企业的监控。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建立试点企业档案,将试点企业的便民店建设和运营质量、验收合格率、农家店成活率、连锁配送能力、人员培训和经营管理情况等记入档案。建立试点企业的连锁农家店验收公示制,对合格农家店在各级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网站上公示,并设立和公布投诉举报电话,就试点企业、农家店在建设、经营和服务等方面问题广泛接收社会监督。对举报的问题,要做到报必查、查必果,切实维护试点工作的严肃性。同时,对试点企业的政策支持资金使用情况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凡未按规定用途、比例使用的,一律扣回相应资金。重点扶持有实力的试点企业在乡村建立直营农家店,鼓励其通过兼并、收购、股份制改造等形式整合农村流通资源,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规模化经营,提高竞争力。
(十)规范完善各项手续和管理制度。各试点企业要统一制定规范的加盟协议,明确试点企业与加盟农家店的权利、义务,双方签字,作为行为准则。对尚未完善的,要尽快建立,对执行过程中发现不周全的,要及时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