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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13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商务部关于加快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商改发[2006]20号)、《商务部办公厅关于组织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商改字[2006]22号)精神,现将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

  再生资源回收是提高资源利用率、治理污染、保护环境、建设资源节约型社会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和重庆市委、市政府对再生资源回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要求抓好资源综合利用,大力回收和循环利用各种废旧资源,不断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今年,商务部把我市指定为全国首批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试点地区,要求在五年内,构建布局合理、网络健全、设施适用、服务功能齐全、管理科学的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一定要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高度重视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把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二、积极行动,加快推进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会同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及街道(镇、乡)、社区,在充分利用、规范和整合现有再生资源回收渠道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区城市建设和商业发展规划,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交售、绿色环保的原则,组织编制本地区“十一五”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制定实施方案,加快建设 “七统一、一规范”(统一规划、统一标识、统一服饰、统一指导收购价格、统一计量工具、统一车辆、统一管理、经营服务规范)的社区再生资源回收站(亭)和集散功能分明、科学有序的再生资源市场。回收站(亭)的设立以城市每1000-1500户居民、乡镇每1500-2000户居民设置一个为标准,并与再生资源集散交易市场紧密衔接,回收物日收日清,原则上不在回收站点存储,尽量减少对居民生活环境的污染;市场的设立需符合规划、环保和公安消防有关要求,与居民区相对隔离,且便于运输,具有一定的规模,市场应同时具有储存、集散、初级加工、交易、信息收集发布等功能,市场内每个摊位经营面积不应低于100平方米,储存场地相对固定,有围墙隔断,避免造成二次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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