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杀鼠剂经营许可有关事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138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针对我市杀鼠剂经营管理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我委向市政府作了专题请示,经市政府研究批复。现就我市杀鼠剂经营许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杀鼠剂属危险化学品,从事杀鼠剂经营活动应依法申办《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二、鉴于我市杀鼠剂经营单位和个人有相当数量不符合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未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我市广大农村又需要大量杀鼠剂控制鼠害,如果要求经营者满足危险化学品经营条件后方可经营,将导致这部分经营者退出鼠药经营领域,使我市合法杀鼠剂的经营网络不复存在。因此,按照市政府要求,对杀鼠剂经营企业凭农业部门核发的《鼠药专销点证》和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核发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对个人(即个体工商户)经营杀鼠剂的,凭《鼠药专销点证》直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