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规定实施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管理,依法对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
(二)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将建议有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降级或撤职的处分,并可撤销相关委托约定;构成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实施相关行政许可审查或日常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接受行政管理相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的规定,工作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造成安全事故、给申请人造成损失、或导致市商委在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3)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委托书规定行为的。
四、工作要求
(一)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参与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管理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行政执法培训和《
行政许可法》培训并考试合格。
(二)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在办公场所公示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许可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规范文本。
(三)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范性文件及本委托书规定,对有关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受理、初审或审批。
(四)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将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的资料存档建库,并将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申请及决定资料报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备案。
(五)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的监督检查。
五、委托期限
自2006年9月21日至200 年 月 日。若期间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发生变化,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及重庆市商业委员会据此发布的文件为准。
六、本委托书一式两份,甲乙方各保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