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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委托实施部分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的通知

  (一)危险化学品
  1.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
  2.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
  管理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重庆市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委托管理规定》(渝府令第180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17号)。
  (二)成品油
  1.加油站新、改、扩、迁建申请的初审(限主城区以外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2.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的初审
  管理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成品油市场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3号)
  (三)液化石油气
  1.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
  2.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新、改、扩建申请的初审
  管理依据:《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62号)。
  二、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二)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单位的经营、储存行为,负责依法查处违法违规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的行为;
  (三)牵头并负责与公安、质监、安监等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安全工作;对容易发生安全事故的经营储存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及时处理事故隐患。
  (四)受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加油站新(改、扩、迁)建申请的初审(限主城区以外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的初审、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液化石油气储配站及瓶装供应站新(改、扩)建申请的初审。
  三、责任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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