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委托实施部分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和安全管理“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机制,改善发展环境,决定继续将以下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权委托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实施:
一、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
三、加油站新、改、扩、迁建申请的初审(除主城区以外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的初审;
五、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
六、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新、改、扩建申请的初审。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并于10月12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委托书》一式两份报送我委(特商处)完善手续。
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32号市商委特商处,邮编:400015
附件: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委托书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委托书
委托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机关: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和安全管理“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机制,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管理实际,特对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实施有关问题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实施的许可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