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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委托实施部分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的通知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继续委托实施部分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147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按照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和安全管理“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机制,改善发展环境,决定继续将以下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权委托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实施:

  一、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

  二、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申请的受理审查;

  三、加油站新、改、扩、迁建申请的初审(除主城区以外的商贸流通主管部门);

  四、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的初审;

  五、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点)零售经营许可证审批发放;

  六、液化石油气储配站、瓶装供应站新、改、扩建申请的初审。

  请各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在《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委托书》上签字盖章,并于10月12日前将签字盖章后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委托书》一式两份报送我委(特商处)完善手续。

  地址:渝中区人民路232号市商委特商处,邮编:400015

  附件: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委托书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委托书

  委托机关:重庆市商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甲方)
  受委托机关:              (以下简称乙方)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及市委、市政府“执政为民,服务发展”和安全管理“重心下沉,关口前移”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机制,改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我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管理实际,特对危险化学品、成品油、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委托区县(自治县、市)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实施有关问题签订本委托书。
  一、委托实施的许可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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