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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长寿区液化石油气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长寿区液化石油气经营有关问题的复函
(渝商委函〔2007〕166号)


长寿区贸易委:

  你委《关于液化石油气经营有关问题的请示》(渝长贸委[2007]83号)收悉。经研究,现回复如下:

  一、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必须具备《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2006) 等法规标准规定的条件。

  二、请你委严格按照《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城市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一2006)和《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实施<重庆市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渝商委发[2007]38号)等有关规定,对申请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的单位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切实做好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工作,确保安全和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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