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7〕150号)
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经开区产业发展局、高新区经济局:
根据《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年第8号)和《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
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说明〉的通知》(商改字〔2007〕54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再生资源回收经营备案登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再生资源回收交易市场、回收站(点)应当符合全市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规划。2006年,市发改委牵头,会同我委、市经委等部门编制了《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报市政府同意后由市发改委印发。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工商、环保、建设、城乡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专项规划》(见重庆市商业委员会网站,http://wsy.cq.gov.cn)和《
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工作的通知》(渝商委发〔2006〕131号)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结合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人口密度、环境和资源等具体情况,尽快制定本地区再生资源回收网络体系建设规划。
二、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在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后30日内,凭工商营业执照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备案,领取备案证明。原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于8月31日前到所在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领取备案证明。
备案证明由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按照市商委确定的统一格式(见附件1,规格:长×宽为460mm×285mm)自行印制。各区县(自治县)商贸流通主管部门向申请备案的经营者发放备案登记证明,应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建立备案登记档案,于每月10日前填写上月《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备案情况登记表》(附件3),定期向我委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