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与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 (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级别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该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进行收集、汇总、报告。
三、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理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自治区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相关类别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四、信息报告的时限要求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的人民政府和自治区有关部门必须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特别重大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遇特殊情况,事发地人民政府在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于个别情况特殊,确实难以在事发后2小时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在接到事件报告后1小时内先行预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并说明具体原因。
(三)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全面提高信息报告工作水平
(一)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尽快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把责任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不断总结经验,认真查找薄弱环节,制定改进措施,努力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质量。
(二)积极拓宽信息报告渠道。各地各部门要结合实际情况,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优势和作用,及时收集和掌握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相关社会动态,监督、指导新闻媒体按照程序及时、准确、客观报道突发公共事件;注重从互联网、境外媒体报道中获取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和社会热点问题的信息,对其中反映的重要情况及时核实,视情报告;通过建立开放的信息报告平台,接受公众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信息报告员制度和风险隐患报告激励机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