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执行国家产业结构调和宏观调控政策,继续实施环境污染企业末位淘汰,坚决淘汰、关闭高耗能、重污染的生产设备和落后生产技术与工艺,持续削减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
三、加快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建设
“十一五”期间减少COD排放总量的主要工作措施是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全省已开工建设的污水处理厂2007年底前要建成投运,“蓝天碧水工程”范围内尚未开工建设的2007年底前必须开工建设,2008年建成并投入运行;其他县(市)污水处理厂2007年完成前期工作,最迟于2008年开工建设,2009年全部建成并投入运行。
地方各级政府要加快污水收集系统建设,确保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污水管网收集范围内的工业企业、医院排放的污水必须达到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水质标准,方可排放城市管网;城市管网涉及不到的排污单位,必须建设污水处理设施,实现达标排放。2010年,太原市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5%,其他地级城市污水处理率不低于70%,县(市)级污水处理率不低于65%。对于未按期完成污水处理厂建设任务的市县,其主要污染物削减量不予认可。
切实推进城市污水处理市场化、产业化。2007年底前所有城镇污水处理单位要改制成独立企业法人,所有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县(市)必须开征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费要足额征收、专款专用。凡收费政策不落实、征收标准不到位的县(市)污水处理厂建设,不再享受资金、用地、水电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开展污水资源化,提高城市污水回用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要统筹考虑污水再生利用,建立中水回用价格机制,鼓励和引导具备使用回用水条件的用户使用回用水。建筑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店、公寓、综合性服务楼及高层住宅等建筑,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机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和大型综合性文化、体育设施,规划人口在3万人以上(或可回用中水量在750立方米/日以上)的住宅小区,都要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凡中水回用设施不落实的建设项目,有关部门不予审批,中水回用设施不同时投入使用的,不予验收。到2010年,所有县(市)污水回用率(含工业、景观及农灌用水)达到50%以上。
四、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
2007年6月底前各市、县要完成饮用水源地保护区划分,制定管理办法,编制饮用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7年底前全部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口,2008年底前完成影响饮用水安全的污染源的治理、搬迁、改造、关停任务,实现保护区规范化管理,2010年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除矿化度指标外达到国家饮用水源水质标准,饮用水安全得到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