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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循环经济发展“十一五”规划》的通知

  结合我区区情,加快研究建立和健全循环经济的法律法规体系。当前要抓紧制定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等促进资源有效利用以及废旧家电、电子产品、废旧轮胎、建筑废物、包装废物、农业废物等资源化利用的法规和规章。研究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明确生产商、销售商、回收和使用单位以及消费者对废物回收、处理和再利用的法律义务。
  二、制定鼓励、限制、禁止发展的产业和产品目录
  自治区综合经济管理部门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不定期制定和公布鼓励、限制和禁止的工艺、产品目录,对消耗高、污染重、效率低的落后工艺、设备实行强制淘汰制度。各市、县综合经济管理部门,根据自愿申请,对符合循环经济发展产业政策、采用国家或自治区鼓励发展的工艺、产品的单位和项目进行认定。经认定的企业、项目依法适用国家规定的各项扶持措施。
  三、建立资源节约及循环利用产品的优先准入制度
  各级政府应当根据废弃物回收、处理、再利用规划,制定鼓励废弃物回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扶持措施,完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废弃物回收公共设施,宣传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知识和办法,推广废弃物回收、再利用经验。采取措施鼓励消费者购买、使用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倡导环境友好型消费方式。消费者组织应当定期向消费者推荐符合循环经济要求的产品。凡是利用各种废物生产的再生产品,市场优先准入。对利用生产、建设和生活中产生的废物生产循环利用产品的项目,给予优先核准、备案并享受财政补贴和投资倾斜等优惠政策。
  四、实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政补贴制度
  各级政府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于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政府科技研发资金、技术改造资金等专项资金应当优先安排循环经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它项目。政府投资及控股的基金和担保机构,应当优先为循环经济技术研究、产品开发和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其它项目提供融资担保和其他资金支持。
  五、制定支持循环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
  加快研究建立促进节能、节水产品和节能省地型建筑推广的鼓励税收政策。继续完善资源综合利用的税收优惠政策,调整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税收政策,加快建立大宗废旧资源回收处理收费制度。积极研究以资源量为基础的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办法,进一步扩大水资源费征收范围并适当提高征收标准,优先提高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全面开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在理顺现有收费和资金来源渠道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企业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
  六、建立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机制
  调整资源性产品与最终产品的比价关系,理顺自然资源价格,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性产品供求关系的价格机制。自治区相关部门要积极调整水、热、电、天然气等价格政策,促进资源的合理开发、节约使用、高效利用和有效保护。逐步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完善农业水费计收办法;调整城市供水价格,合理确定再生水价格,大力推进阶梯式水价、超计划、超定额用水加价制度。扩大峰谷电价和丰枯电价执行范围,拉大差价,在有条件的地区加快实行尖峰电价和季节电价;对高耗能行业中淘汰类、限制类项目,严格执行按国家产业政策制定的差别电价政策。加大供热体制和供热价格改革力度,逐步建立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共同构成的热价形成机制,实行差别热价和煤热联动政策。逐步理顺天然气与其他产品的比价关系,建立天然气价格与可替代能源价格挂钩的机制。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研究制定并落实各项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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