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教育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重申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送公文有关事项的通知
(陕教工办[2006]10号)
各市教育局、杨凌示范区科教发展局,各高等学校:
近年来,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高等学校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公文质量有了显著提高,但文种混淆、越级报文、格式不规范等现象仍时有发生,为了贯彻落实《
中国共产党机关公文处理条例》和《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现就各部门、各高校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送公文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送的上行文件,要确保各项格式要素规范、完整。必须经各部门、各高校的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审签,并在文件“签发人”处标注签发人姓名,在附注处标注公文联系人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公文必须加盖发文单位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只需加盖主办单位印章,但文件标题中需标明所有联合行文单位的名称,“签发人”处需标注所有会签人姓名。
二、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请求解决问题的“请示”,必须同汇报工作的“报告”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否则,委厅只作为阅件办理,不予以答复;“请示”应一文一事,文中应列明需委厅批复的问题。
三、向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报送的上行文件,不得多头主送。属于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职权范围的文件,不得同时再主送委厅以外的其他单位;文件需要其他相关上级机关阅知的,应当使用抄送形式。
四、各部门、各高校一般不得越级向省委、省政府、教育部及其以上机关报送请示性公文。需要向省委、省政府、教育部等上级机关或其他省级部门请示、汇报的,一般应由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以委厅机关名义对外行文。因特殊情况须越级行文的,应及时抄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并说明情况;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及各高校的内设机构越级报送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公文,委厅只作为阅件办理,不予答复。
五、各部门、各高校向委厅报告工作情况和请示解决问题,除紧急事项使用传真形式外,一般应寄送或派专人送达正式文件,重要件还应附报电子版。上报省委教育工委、省教育厅的公文由委厅办公室机要室负责受理;联系电话:029-87338664;传真电话: 029-873202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