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商业委员会关于做好散装白酒市场检查工作的通知
(渝商委发[2006]208号)
各区县商贸行政主管部门:
最近,新闻媒体对渝中区市场所销售的10个散装白酒样品抽检合格率只有20%的事件进行了曝光,引起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当前正值隆冬季节,元旦、春节也即将来临,既是散装白酒产销旺季,也是散装白酒消费安全事故的高发时期。为了切实贯彻商务部《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和《
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现就做好散装白酒市场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地商贸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散装白酒产销旺季的消费安全,切实履行酒类流通监督管理的职能职责,从即日起至2007年2月底,依法开展以散装白酒为重点的酒类市场执法检查工作,防止散装白酒消费安全重大事故的发生。因不作为或工作不力导致发生酒类消费重大安全事故发生的,应当实行行政问责制。
二、散装白酒市场检查要突出重点,一是农贸市场的批发、零售摊位,二是街头巷尾的批发、零售门点,三是出售散装白酒炮制酒的大中型酒楼餐厅。
三、散装白酒市场检查的主要内容如下:
1、是否执行了备案登记的规定;
2、是否执行了随附单溯源的规定;
3、是否执行了散装白酒贴标销售的规定;
4、是否执行了散装白酒在固定场所定点销售的规定;
5、所销售的散装白酒是否来自于具有生产许可证的酒厂;
6、有条件的应当在执法检查时携带手持式酒度计,对散装白酒的酒精度进行现场抽样初检,对于疑似酒精度不合格或者疑似工业酒精勾兑的伪劣酒,应当抽取样品委托法定检测机构化验检测,为行政处罚提供合法证据。
四、各地商贸主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违反第三条第1项至第5项规定的经营行为和销售不合格产品、伪劣产品的经营行为,应当依据市人大《条例》和商务部《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于典型案例可以通过媒体进行曝光。在执法检查中发现不合格产品和伪劣产品,应当追查生产源头,向生产源头所在地商贸主管部门和市商委通报情况,以便对生产源头采取进一步处置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