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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全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快全省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的通知
(晋环发[2007]185号)


各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认真落实全国及我省环保工作会议精神,加快实现我省环保工作“三个历史性转变”,确保2007年全省环保目标任务的完成,全力推动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蓝天碧水工程”。根据国家环保总局2006年第25号关于《行业类生态工业园区标准(试行)》等3项标准的公告和《关于印发<国家生态工业示范园区申报、命名和管理规定(试行)>等文件的通知》(环发[2003]208号)要求,现将有关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切实将生态工业园区建设摆在非常重要的位置落实好。生态工业园区是最具环境保护的工业园区,对优化经济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特别是在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开发区进行生态化改造、提升经济增长方式和质量,促进经济发展等方面发挥着积极、重要的作用。各市、县(区)环保局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并认真抓好本辖区生态工业园区的创建、申报及管理等工作,切实把坚持科学发展观、倡导循环经济及优化环境与经济发展落到实处。
  二、健全组织,明确职责,扎扎实实地全力推进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各市、县(区)环保局科技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环保局有关工业生态园区申报、创建和管理等有关规定,积极组织,引导企业、经济开发区和高新开发区,树立循环经济新理念,努力实现工业生产及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相协调、共促进的总目标,逐步将本辖区内生态工业园区建设纳入到当地环境保护工作规范化管理之中。
  三、由于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在我省尚属起步阶段,省局将依照国家相关标准及我省实际情况,适当掌握各地生态工业园区申报、命名、管理等条件要求,依次做好省级(挂牌)和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望各市、县(区)环保部门及有关单位按照省局通知积极做好省级和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创建工作。
  四、为加快促进我省省级和国家级各地生态工业园区创建,确保各级各类生态工业园区高标准、高质量的健康发展,各市环保部门要按照创建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申报创建1-2个省级、国家级生态工业园区,申报材料由市环保局加注意见加盖公章后于2007年7月30日前报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由省局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符合创建国家级条件的报国家环保总局审批,符合省级条件(参照国家级标准酌情降低要求)的批准创建省级生态工业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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