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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认真贯彻“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认真贯彻“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
(晋环发[2007]199号)


各市环保局:

  为了建立长效机制,切实解决重大环境违法问题,2006年2月省环保局下发了《关于建立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的通知》(晋环发[2006]21号),现就贯彻“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解决制度”、做好2007年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市环保局务于2007年6月1日前按规定将今年应由省环保局予以解决的五个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按附表填写)报省环保局法规处。
  二、各市环保局应尽快确定今年由本级环保部门解决的十个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并上报省环保局备案。同时,各市环保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所辖各县(市、区)环保局按规定解决五个环境违法问题。
  三、解决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已经列入省长与各市市长签订的环保目标责任书中,各市环保局一定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对于不按规定上报省环保局或未采取有效措施解决环境违法问题的市级环保局,省环保局将在2007年度全省环保目标责任制考核中予以扣分;同时,省环保局将在对各市环保局2007年度法制工作考核评定中予以扣分。

  附件: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报告表

  二00七年四月二十日

  附件:
  年度重大环境违法问题报告表

  市环保局(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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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重大环境违法 │ 违法单位 │    违法事实    │ 曾经解决 │ 解决建议 │ 联系人及 │
│   │  问题名称  │     │            │ 情  况  │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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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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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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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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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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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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