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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

  (三)严格实行“企业限批”和“区域限批”
  对存在工业项目未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而违法建设情况的单位,环保部门一律不再审批该单位(包括其所在的集团公司)的其他建设项目。
  对工业项目未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但已投产的企业,环保部门一律不再审批该企业(包括其所在的集团公司)的其他建设项目。
  对于漏报两个或两个以上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的县(市、区)和没有按照专项行动的规定落实关停措施的县(市、区),省环保局将对其实行“区域限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在全面集中整治的三个阶段中,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在新闻媒体和网络上,分别公布排查出的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对违法者形成强大的社会压力。
  (五)严肃处理违法违纪人员
  查处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时,要对过去违反规定审批、验收、处罚和监管不力等环境执法人员,按照省监察委、省环保局《山西省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绝不姑息。
  (六)切实加强对专项行动的督查和考核
  省政府将对各市的全面集中整治工作进行总结、考核和排名,并向全省通报,在新闻媒体和网络公布。省环保局要对各市在摸底排查、提出处理意见、集中整治三个阶段的工作进展情况分别进行督查、考核、排名、通报,并在新闻媒体和网络公布。各市政府要加大对各县(市、区)开展专项行动情况的督查和考核力度,抓好专项行动的每一个环节,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圆满成功。
  各市要按照全面集中整治的时间安排,分别于2007年4月20日前、5月20日前和8月20日前,将摸底排查情况(应登记造册)、提出处理意见情况(见附件)和集中整治情况分别上报省环保局法规处,同时各市要在8月20日前将此次全面集中整治工作总结上报省环保局法规处。
  联 系 人:省环保局法规处  王吉明
  联系电话:0351-6371022
  附件: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处理建议报告表

  二〇〇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附件:
  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处理建议报告表

  市   县(市、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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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违法项目和企业名称│   违 法 事 实    │曾经解决情况│    分级处理建议    │项目和企业│
│  │         │            │      ├────┬────┬────┤ 联系人及 │
│  │         │            │      │  省  │市   │  县  │ 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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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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