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07年5月20日至8月20日,为集中整治阶段。
省、市、县(市、区)按照法律程序,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分别下达正式处理决定,严肃处理违法行为。
四、全面集中整治中对违法项目和企业的处理要求
各市、县(市、区)政府和环保部门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要按照以下规定严肃处理:
1、对于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按照《
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对其中符合产业政策、所在区域环境容量许可和其他环保要求的,应责令限期补办手续。
2、对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而投产的工业项目,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负责审批的环保部门责令停止试生产、生产,处以罚款;对其中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责令限期办理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3、对于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由县(市、区)、市、省人民政府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4、对列入淘汰名单而未关闭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由县(市、区)、市、省人民政府强行关闭。
5、对政府决定关停后未关停或关停后又违法生产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由县(市、区)、市、省人民政府强制关停。
政府和环保部门在依法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进行处理时,均要执行最严厉的处罚种类,环保部门罚款时要按照罚款的上限执行。
五、全面集中整治的措施
(一)各市县政府要加强领导,切实负起责任
此次专项行动实行“政府负责和组织、环保部门具体实施、企业逐项落实”的方法。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深刻认识此次行动的重要性,把它作为打胜2007年全省环保攻坚战的关键性战役来抓;作为实现本辖区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保障性工作来抓;要成立政府主要领导挂帅的专项行动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全面集中整治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采取有力措施保证这项行动顺利开展。
(二)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坚决实施“五停”措施
在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进行处理时,政府和环保部门要协调有关职能部门和机构对违法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采取“五停”措施:银行停止贷款、运输部门停止货运、电力公司停止供电,供水公司停止供水,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从而确保违法项目和企业彻底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