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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

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
(晋环发[2007]142号)


各市人民政府:
  为了有效遏制环境污染,加快实施“蓝天碧水工程”,打胜2007年全省环保攻坚战,实现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环保目标,推动经济又快又好发展,省环保局决定用5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对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问题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集中整治的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山西省贯彻<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实施意见》和《山西省重点工业污染源治理办法》,围绕实施“蓝天碧水”工程,在去年和今年年初实行“重点突破”环保战略的基础上,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整治违法排污企业的环保大行动,对全省所有在建工业项目和各类工业企业进行全面普查,切实关停严重违法的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扎扎实实解决违法排污问题,使全省环境质量在短期内出现明显改善。
  二、全面集中整治的范围
  (一)全面排查的范围
  所有在建工业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
  (二)集中整治的范围
  对排查中发现的以下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进行集中整治:
  1、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擅自建设的工业项目;
  2、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而投产的工业项目;
  3、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工业企业;
  4、列入淘汰名单、但未关闭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
  5、政府决定关停后未关停或关停后又违法生产的工业设施和工业企业。
  三、全面集中整治的时间安排
  从2007年3月20日至8月20日,共5个月。
  1、2007年3月20日至4月20日,为摸底排查阶段。
  各市、县(市、区)应将本辖区范围内的所有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逐一进行排查、登记,摸清底数。
  2、2007年4月20日至5月20日,为提出处理意见阶段。
  各市、县(市、区)对排查出来的属于应当集中整治的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按照管理权限分别提出由县(市、区)、市、省处理的意见,属于应由县(市、区)、市处理的应明确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并完成正式下达处理决定前的立案、告知等法律程序;属于应由省里处理的应提出处理建议,报请省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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