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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校办科技产业全面推进高校校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31. 鼓励高校人员在教学、科研岗位和产业岗位之间双向流动。根据需要,高校可以向科技企业委派技术骨干和主要管理人员,科技企业也可以向学校聘用人员。无论学校委派到企业的人员,还是企业在学校聘用的人员,均应本着有利于企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人才、技术的转化和产业化原则,与学校签订用人协议。学校对他们在职务评聘、奖惩等方面要与学校其他人员同等对待,并充分考虑其在科技企业工作的特点。
  32. 各高校应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纳入学校的整体规划,积极探索、大胆尝试制定和实施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院系所和技术完成人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将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工作列入对干部任期目标管理和科技人员业绩的考核内容。积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风险投资和创业投资等方面的基金。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网络,努力形成上中下游顺畅衔接、产学研密切合作、各有关方面良性互动的高校科技企业发展新机制。
  四、相关配套政策与措施
  33.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我省有关政策的精神,对发展高新技术企业中做出重大贡献的技术、科研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可结合企业改制,从企业最近几年国有资产净值的增值额中拿出一定比例,折为股份后以适当的优惠价格出售给个人。具体方案由学校提出,报省有关部门审批。
  34. 学校企业中的上市公司,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可以实行股票期权试点。非上市的学校企业实行职工持股试点,可以参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并视具体情况进行。职工持股应充分尊重职工本人意愿。
  35. 积极支持大学科技园建设。大学科技园要实行政策推动支持、高等学校主导、社会各界参与、市场化运作的管理模式和运行机制。高校要将大学科技园的建设纳入学校整体建设与发展规划,切实加强对大学科技园建设与发展的领导,在人才、技术、装备和信息等资源方面进一步向大学科技园开放。
  36. 规范高校校办产业管理体制涉及税收政策应按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教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39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陕西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陕政发〔2006〕53号)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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