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有关劳动人事问题
24. 根据“按需设岗、按岗定酬、平等竞争、择优上岗”的原则,建立“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充满活力的竞争激励机制。改制后企业所有工作人员一律实行竞争上岗,择优聘用,实行企业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制度,并签订劳动合同。要依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参加当地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等社会保险。
25. 高校在校办企业改制过程中应根据教育部和我省相关规定,按“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处理好改制企业中的劳动人事关系。现在校办企业工作的学校事业编制人员,可由企业及其本人做出双向选择,若继续在企业工作的人员,应正式与学校签订企业用人协议;回学校工作的人员,由学校按全省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相关政策可采取校内分流,提前离岗等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确保改制工作的顺利进行和高校工作的稳定。
三、大力推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26. 高校应发挥自身优势,主要以拥有的知识产权、非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投资创办科技企业。高校要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处理好学校、院系所、技术完成人及其他参与人员的利益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积极性。鼓励高校整合校内外的优势资源,发展以孵化科技成果为主要功能的大学科技园区,努力在高校周围聚集形成一批高科技企业群。高校科技企业要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管理水平、运营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27. 鼓励社会企业和风险基金加强与高校优势学科、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合作,跟踪高校重大科研项目,进行研发前期投入,强化小试和中试孵化。鼓励有条件的高校科技企业借助资本市场力量,依法进行股权经营运作,搭建科技成果产业化平台。
28.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我省鼓励和支持生产要素参与分配的各项政策规定。鼓励高校科技人员以科技成果入股高校科技企业。对经评估以科技成果等无形资产出资入股企业的,给予技术持有人和其他主要人员不低于所占股权20%,一般不超过50%的奖励。鼓励科技企业职工、主要经营者和技术骨干入股。
29. 高校科技企业可根据董事会或股东会的决议试行经营者年薪制。对经营规模、利润和净资产有较高增长率的高校科技企业,可以经审计、评估确认后的近三年企业净资产的增值为基数,提取一定比例,折算为股份数,以优惠价格配售给对企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经营管理者和技术骨干。
30. 高校科技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出售部分或全部股权,收回资金。收回的资金主要用于转化科技成果和孵化科技企业,努力形成高校科技产业发展的良性循环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