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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教育厅关于积极发展和规范管理高校校办科技产业全面推进高校校企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14. 高校要重视和加强产业管理干部队伍、企业经营管理队伍和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校企业负责人要严格执行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监察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廉洁从业若干规定(试行)》以及我省相关规定。
  15. 学校不得使用国拨教育经费、学生学费、科研代管费、基本建设费、专项拨款等预算内资金及用于学生教职员工的各项基金作为经营性投资。允许学校将闲置、富余及孵化高新技术企业确需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非经营性资产转作经营性投资的,必须严格评估、公正计价,并按规定程序上报主管部门审核及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批准。
  16. 高校在校企规范化建设中要建立规范的工作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研究重大决策的会议必须对所作出的决定形成具有法律效力的会议记录;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产业政策致使学校和企业遭受严重损失的决策和对因管理不善、监管不严,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及违法的应追究法律责任。
  (二)全面推进校企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17.高校科技产业要理顺产权和管理关系,并同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进行产权制度改革,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规范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以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为代表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18. 除高校资产公司外,高校所属院、系及其他下属单位不得再以任何形式从事投资经营活动。高校挂靠企业,必须限期解除挂靠关系。
  19. 高校要依法严格管理校名冠名权。除高校资产公司、大学科技园外,高校新组建的控、参股企业不得冠用校名。除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外,对现在冠用校名的企业,高校应抓紧组织清理并限期更名,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对擅自冠用或变相冠用校名的社会企业,学校应通过工商部门促其迅速纠正。
  20. 校办企业不得无偿使用高校的教学、科研设备、房屋、土地及其他物质条件等从事经营活动。
  (三)建立高校国有资产的投入与退出机制
  21. 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活动应主要围绕转化科技成果、孵化高新技术企业进行,重点孵化具有本校学科特色和优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和科技企业,也可以创办具有文化教育特色和智力资源优势的企业。
  22. 支持高校通过规范程序转让持有的公司国有股权,以建立高校投入退出机制。高校资产经营公司对外投资及转让企业股权,应履行审计、审批、评估、股权管理等手续。转让企业中的国有股权,需进入国家认可的产权交易场所依法交易,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 鼓励高校有条件的科技型企业到国内外资本市场直接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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