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强高校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
9. 改革高校以事业单位法人的身份直接办企业的体制,重新确立国有经营性资产的责任主体;高校对所投资企业占有和使用的国有资产,经清产核资并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报国资和财政部门确认后,一次性剥离,按照资产属性,分别建立经营性资产与非经营资产帐目分开管理的制度,从而规避高校直接经营企业的经济和法律风险。
10. 高校对经营性国有资产经同级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授权具有占有、使用、一定的处置和收益分配的权利。高校要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加强对经营性资产的监督与管理,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与增值。
11. 高校要依据《
公司法》设立和组建国有独资性质的高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或从现有产权清晰、管理规范的独资校办企业中选择一个变更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高校资产公司),将高校所有经营性资产划转到高校资产公司,由其代表高校持有对企业投资所形成的股权,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核,由国资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核定,授权对经营性资产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的义务。高校除对高校资产公司进行投资外,不得以事业法人身份对外进行投资。
12. 高校依法设立和组建高校资产公司应向主管部门报送组建方案,方案内容如下:
(1)高校资产公司的名称和性质;
(2)高校资产公司组建的目标、原则和形式;
(3)高校资产公司注册资本的金额及来源;
(4)高校资产公司的经营目标、主要职责和主要权限;
(5)高校资产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设置及其职权安排;
(6)高校资产公司的投资管理、业绩考核等主要工作制度;
(7)有关学校事业编制人员的安置方案;
(8)有关资产的清产核资、审计及评估情况。
13. 学校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代表学校作为国有资产的授权管理者,其主要职能是:向资产公司派出董事会成员;与资产公司签订经营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书;审定资产公司重大投资决策和利润分配方案;审定涉及经营性国有资产变动的重大事项;对资产公司的经营活动,执行国家关于国有资产与财务的管理规定情况进行监督;依据资产公司的经营状况,组织设置资产公司的薪酬体系,决定资产公司薪酬分配方案。高校校级领导除分管产业、财务和纪检工作的因工作需要可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外,其它校级领导不得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更不得在其下属企业中兼任领导职务。确有工作需要必须在资产公司下属企业兼职的,必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高校资产公司兼职的校级领导一律不得领取薪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