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严肃查处违法建设项目的通知
(晋环发[2007]204号)
各市县环保局:
最近,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简称“两办”)环境保护督查组对我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进行了督查。我省建设项目环境违法现象严重,加剧了环境污染,产生了恶劣影响,损坏了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形象,威胁着我省环境安全与经济安全。根据“两办”督查组、省委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领导的要求,我局再次通知全省各市县环保局,按照我局今年《关于深化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07]67号)和《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晋环发[2007]142号)的要求,严肃查处违反《
环境影响评价法》未批先建和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不按环评规定建设环保设施、试生产后长期不验收、违法生产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
《环评法》)、国务院《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坚决地不动摇地清查所辖区内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凡未经有权限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环评文件允许其建设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建设;凡未按批准的环评文件要求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违反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投入生产(含试生产)。对存在于你市、县(区)内未批先建和违反“三同时”制度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不论应属哪一级环保部门审批,都要严格清理查处,按我局今年《关于深化清理违法建设项目工作的通知》(晋环发[2007]67号)和《关于对全省在建工业项目和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全面集中整治的通知》(晋环发[2007]142号)要求进行处理上报,不得漏报、隐瞒不报。
二、坚决查处在清理环境违法建设项目工作上行政不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对隐瞒不报、查处不力的地方,依照《
环境保护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暂行规定》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单位和负责人进行处理。国家环保总局和省环保局将通过各种方式进行检查,若发现一个县区存在三个及以上隐瞒不报的环境违法建设项目,我局将视情节严重程度对该县区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并停止省对该县区的所有环境保护投资。